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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置帮教对象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是:
(一)2003年8月7日以前刑满释放、解除劳动教养的原本市人员,按以下规定经公安分局、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。 1.受理条件: (1)捕前系本市户口; (2)已刑满释放或已解除劳教; (3)直系亲属系本市户口。 2.应出具的证件证明: (1)入户申请; (2)释放证明书或解教证明书; (3)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; (4)被投靠人户口簿、身份证、住房证明复印件; (5)其它必要的证件证明。 注:如捕前系本市农业户口,且直系亲属系本市农业户口的,还应出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村、乡(镇)接收证明。 3.审批程序: (1)持外省市监狱、劳教部门释放证明的由派出所受理,分县局审批; (2)持本市监狱、劳教部门释放证明的由派出所审批。
(二)2003年8月7日以后刑满释放、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(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),持下列证件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登记。 (1)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; (2)迁入户的《居民户口簿》; (3)在非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的,要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。
(三)2003年8月7日以后被判处徒刑、被决定劳动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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